中国拳击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BOXING FEDERATION英文缩写CBF),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或法律法规认可的拳击运动组织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以推动本项运动发展,促进拳击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全国性体育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中国拳击协会成立于1986年,现任主席是陈立人。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拳击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拳击运动的开展,促进拳击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拳击事业,为国争光,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中国拳击协会具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拳击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拳击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一条 中国拳击协会是由我国致力于拳击事业发展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简称为"中国拳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BOXING FEDERATION",缩写为"CBF"?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
坚持"公益定位、社会运营"的原则,当好国家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拳击运动普及提高,服务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宗旨,以"拳击让人生更精彩"为愿景,秉承"推动拳击运动在中国的高质量发展,扩大拳击人口规模,增进对外人文交流"的使命,践行"厚德、求实、勇敢、向上"的价值观,口号为"拳力成就梦想"。
本会坚决抵制私人化、企业化、一言堂,坚持民主决策、集体领导,确保协会运作的公益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本会反对以政治、宗教、种族、民族、性别、语言或其他任何原因歧视任何国家、地区、会员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行业管理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本会接受行业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基于法律授权和行业管理单位等政府部门委托,管理全国拳击运动相关事务,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本会作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会员,是代表中国加入拳击项目国际和洲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研究和制定拳击运动发展的各类总体目标、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研究制定拳击项目行业规则、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标准等;制定实施拳击项目主要目标、行动计划等。
(二)参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拳击运动普及、推广和提高,不断扩大拳击人口规模,引导各年龄段人群参与拳击运动。
(三)受行业管理单位委托,负责国家拳击队的组建、选拔、训练、参赛和日常管理;开展国际间拳击运动的交流、合作。
(四)制定拳击竞赛规则、竞赛计划、办赛指南、参赛指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内举办的国际和全国性拳击赛事活动的管理、服务、引导、认证和规范。
(五)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和校园体育拳击项目的训练、比赛、培训和文化交流活动,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六)培养拳击专业人才,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服务保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群体的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加强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支持地方、行业拳击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改革发展;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
(八)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拳击项目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规范管理等工作。
(九)支持其他社会各领域开展拳击运动,共同推动拳击公益事业,促进拳击文化建设。
(十)规范和监督职业拳击相关活动,促进其安全、健康和有序发展,组织和开展职业拳击赛事、会议以及相关培训交流活动。
(十一)开发、利用、保护拳击产业相关知识产权和商业权利,推动拳击产业发展。
(十二)针对违反本会的章程、规定以及其他违背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行业惩戒。
(十三)完成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规定,依法成立的下列组织可以自愿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拳击协会、组织或拳击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系统等拳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
(二)致力于拳击事业发展的其他组织。
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
(二)热爱并尊重拳击运动,志愿为拳击运动发展服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简要介绍;
4.其他本会要求补充的材料?
(三)个人会员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有效身份证明;
2.个人简要介绍;
3.其他本会要求补充的材料。
(四)由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可暂停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本章程或本会其他规定;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本章程所确定的会员义务。会员在被暂停会员资格期间,不得行使基于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仍须履行其向本会及其他会员应当承担的义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本会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在被暂停会员资格两年内仍未完全改正其违反本章程或本会其他规定的行为;
(五)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按照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执委、监事名册,对会员、执委、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执委、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执委、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执委、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主席办公会等原始记录。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执委、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报行业管理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执委、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全体执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 经执委会或本会50%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主持。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执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执委,当选执委获得赞成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二分之一;罢免执委,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执委会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5人。执委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行业管理单位系统人员不受此条款限制),执委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执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专业素质,具备行业管理和履职能力,热爱并尊重拳击事业,在拳击或其他领域有较大影响;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根据要求提供无犯罪证明);
(三)符合国家有关社团任职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执委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执委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执委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1个月,由执委会提名,成立由执委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执委会不能召集的,由五分之一以上执委、监事、本会党组织向行业管理单位申请,由行业管理单位组织成立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2个月报行业管理单位审核;
经行业管理单位同意,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执委。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执委,最高不超过原执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执委的权利:
(一)执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主席或执委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执委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执委会会议,执行执委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执委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未经协会负责人许可,不得以协会官方职务参加非本协会组织的或与本协会无关的赛事与活动。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执委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执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执委每届超两次不出席执委会会议的,自动丧失执委资格。
第二十九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仅能决定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六)(九)款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经主席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执委提议,应当召开临时执委会会议。
主席不能主持临时执委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主席办公会。主席办公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本会负责人召开,根据工作需求邀请其他执委或会员代表参会。在执委会闭会期间,主席办公会行使执委会职权(第二十六条二、三、五项职权内容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主席1名,副主席不超过5名,秘书长1名。可根据本会需要增设特邀副主席若干名,特邀副主席没有投票权。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主席、秘书长;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组织(本会行业管理单位人员不受此条款限制)。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执委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四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执委会同意,报行业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行业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执委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行业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报告工作;
(四)向执委会提名副主席、秘书长、监事、司库、分支机构负责人等人选;
(五)指导、监督秘书处、分支机构工作;主持主席办公会,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六)维护本会正面积极形象以确保本会的使命价值、战略目标和政策规划得以实现;
(七)发展本会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及其会员、有关国际组织、政府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八)行使本会章程和执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执委会推选一名副主席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的各项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拟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主席办公会审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执委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执委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执委会批准;
(八)向执委会、主席办公会汇报秘书处的工作;
(九)负责会员申请的受理、资格审核工作;
(十)负责与国际体育组织、本会会员之间的文件代收转发工作;
(十一)制定本会反兴奋剂规则并组织实施;
(十二)在司库协助下负责本会财务管理工作,对本会主办的赛事实施财务监督;
(十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30年。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规定时间内报行业管理单位审核,经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执委、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执委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执委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执委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执委、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执委、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立纪律与道德委员会,负责处理拳击组织或个人出现的纪律和道德问题。其负责人不能同时为本会执委或办事机构人员,由主席提名,执委会任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具有管辖权的纠纷。其负责人不能同时为本会执委或办事机构人员,由主席提名,执委会任免。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报告工作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执委会选举办法》《执委会议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执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执委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纠纷解决机制,依法依规妥善解决纠纷。本会具有管辖权的纠纷解决适用本会仲裁委员会规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管辖范围的纠纷,应当首先提交本会仲裁委员会处理,当事人对本会仲裁委员会未及时处理的纠纷或者对作出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交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投资增值收入;
(六)本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和商业权利等开发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司库负责监督、管理本会的资产和财务运行。
第六十二条 本会主办的各项赛事及活动所产生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赛事权利、知识产权、市场开发、无形资产和商务推广权利等,均属本会资产。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执委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执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执委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执委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会员代表大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执委会通过,任命不超过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行业管理单位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在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执委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11月16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执委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郑宇
(共21人,2024年11月16日第七届中国拳击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陈立人

何一群

林瑛

王晓毅

韩博
